推进儿童友好建设迈向更高水平——《关于在全社会推进儿童友好建设的意见》解读之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关心重视儿童健康成长,统筹推进儿童事业发展。2021年,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列为102项重大工程之一,《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明确建设儿童友好城市重点任务。同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等23个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部署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试点,逐步探索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儿童友好城市建设道路。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在全社会推进儿童友好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清晰的思路、简明的语言、务实的举措,为“十五五”及今后一段时期更高水平推进儿童友好建设提供了“方向盘”“路线图”。
一、从战略高度理解在全社会推进儿童友好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少年儿童是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未来生力军”,强调“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今天的少年儿童,到2035年我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时,将逐步成长为劳动年龄人口;到2050年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时,将进入而立之年,成为中国现代化建设的中坚力量。可以说,少年儿童成长发展历程与强国建设进程节奏同频共振。推进儿童友好建设,为儿童成长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将为培养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提供有力保障。
(二)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强调“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儿童时期作为人的整个生命周期的起始环节,是人格塑造与能力培育的关键期,直接决定人口素质的提升、关乎人口发展的后劲,是人口高质量发展的“源头节点”和“黄金投资期”。推进儿童友好建设,坚持儿童优先发展和最有利于儿童原则,把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不断提高生育、养育、教育等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水平,有利于加快塑造素质优良、总量充裕、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现代化人力资源,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
(三)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的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城市是人民的城市”,强调“把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作为城市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儿童是城市中最灵动、最有活力、最具成长性的主体,其享有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空间的便捷度、舒适度和安全水平等,是衡量人民城市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尺,关乎城市发展的平衡性、包容性和可持续性。推进儿童友好建设,从“1米高度”视角推动制定社会政策、完善城市功能和服务,切实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是“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理念在儿童工作领域的具体实践。
(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重要抓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注重从老百姓急难愁盼中找准改革发力点和突破口,增强群众获得感、认同度”。儿童成长是群众急难愁盼的核心关切、关乎亿万家庭幸福安康。广大群众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弱有所扶”等方面的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增长,期盼孩子们成长得更好、生活得更好。推进儿童友好建设,通过精准施策、靶向发力,补齐公共服务短板,推动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儿童,能够有效破解民生痛点、切实解决家庭后顾之忧。
二、从覆盖广度认识在全社会推进儿童友好建设的更高要求
(一)在建设范围上实现城乡全域覆盖。“十四五”时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将4批次116个城市纳入国家儿童友好城市试点建设范围,覆盖全国超过1/3地级及以上城市,惠及城乡儿童超过1.1亿人。儿童友好在社会政策、公共服务、权利保障、成长空间、发展环境等方面充分体现,儿童友好理念的知晓度、参与度和支持度日益提高。随着儿童友好实践不断深入,仅聚焦城市开展建设已难以满足全体儿童的发展需求。推动儿童友好建设从试点城市向全部城市拓展、从城市向农村延伸,是全面开展儿童友好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举措。《意见》明确要求“鼓励东部地区通过对口支援、对口合作等方式支持中西部地区城市儿童友好建设”“覆盖城乡全域推进儿童友好建设”,标志着我国儿童友好建设迈入“城乡全域覆盖”的新阶段。
(二)在推进方式上注重推广制度化成果。“十四五”时期推进儿童友好建设,依托先行先试城市,探索建设路径、破解突出难题、积累实践经验。经过近五年的扎实推进,已经形成了一大批可复制、可推广、可落地的成熟做法。《意见》明确要求“推动各地在制定政策法规、编制规划计划、配置公共资源中充分尊重儿童特点、切实保障儿童利益、优先满足儿童需求”“将符合条件的儿童友好项目优先纳入民生实事清单”“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制定儿童友好建设地方性法规”等,将试点城市取得的实践经验固化为制度机制,常态化长效化推进儿童友好建设。
(三)在参与主体上突出全社会共建共享。随着儿童友好建设工作不断深入,围绕满足儿童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需求,迫切需要构建多元共治格局,更大力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合力促进儿童发展。《意见》强调“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通过慈善捐赠、公益帮扶、志愿服务、技术支撑等形式参与儿童友好建设”,有利于有效整合各方服务资源,激发调动各方面建设主体积极性。
三、从民生温度把握在全社会推进儿童友好建设的政策取向
(一)坚持理念引领,锚定“儿童优先”和“投资于人”。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推进儿童友好建设,须秉持儿童优先的理念原则,在城市发展重大决策中优先考虑儿童需求、优先保障儿童权益。《意见》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以及开展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儿童权益的,要充分考虑和听取儿童及监护人意见,探索开展儿童影响评价,将有助于发挥儿童城市“小主人”主体作用,畅通儿童意见表达渠道。同时,积极践行“投资于人”理念,立足人口高质量发展战略要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向儿童发展领域重点倾斜,将有助于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可持续的资源投入保障体系。
(二)注重系统集成,强化协同联动和经验共享。儿童友好建设是一项涉及多领域、多部门、多主体的系统工程,其扩面提质、常态长效发展需要各方面协同发力。对此,《意见》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安排:支持以城市为基本单元,在社会政策、公共服务、权利保障、成长空间、发展环境等方面,系统集成儿童友好政策措施;要求省级政府统筹指导省域内城市开展“结对子”合作;推动各地统筹宣传儿童友好建设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等。这些举措为各地共享和推广有益经验、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儿童友好建设提供了可操作的现实路径。
(三)突出重点领域,抓好“三个公共”和“一个安全”。在公共政策制定方面,要充分考虑儿童视角,以确保儿童需求在相关法规制定、规划和计划编制、公共资源和重大项目安排等各类公共政策中得到充分考量。在公共设施建设方面,要充分体现儿童友好理念,以确保儿童友好的要求在涉及儿童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空间建设中能切实落实落地。在公共服务供给方面,要充分保障儿童优先,以确保儿童能够更好享有公共服务免费或优待政策。在儿童安全方面,要筑牢儿童成长安全底线和保护防线,以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为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滕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