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儿童福利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各类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基本生活有保障、监护保护有人管、关爱服务不松懈,山东省民政厅近日下发通知。

持续强力抓好儿童服务机构疫情防控
严格落实机构防控措施
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把服务对象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认真履行疫情防控和报告责任。严格封闭管理,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做好人员体温监测、场所设备消毒通风、分级分区管控、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服务对象心理疏导等工作,确保防控工作无死角、全覆盖、零差错。
及时掌握机构内人员及其家属接触敏感人群等情况,督促其加强自我管理;有条件的机构,可实行员工院内轮休,尽量不离院。加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如遇特殊困难要及时报告,争取协调解决。
强化家庭寄养监管
疫情防控期间,家庭寄养以居家照料为主,暂停集中康复特教等服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对寄养家庭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要求寄养家庭不走亲访友,减少外出和外部人员接触,确需外出时应当做好防护措施。指导督促寄养家庭家长每天测量全家成员体温并按程序报告儿童福利机构,机构应当坚持每日电话随访和每日零报告制度。根据寄养家庭实际情况,必要时应将儿童迅速接回妥善安置,并做好隔离观察工作。及时为寄养家庭和儿童配发疫情防护物资用品,加强儿童心理疏导,帮助增强寄养家庭的疫情防控能力。
做好在外就医儿童关爱工作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加强孤弃儿童在外就医、康复时的安全防护,杜绝交叉感染;做好跟踪探望和评估记录,可采取电话、视频的方式及时了解、跟进治疗康复情况。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各类困境儿童服务保障
强化基本生活兜底保障
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和各类困境儿童生活状况监测预警机制,充分发挥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及驻村第一书记、帮扶责任人、驻村工作队等的作用,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及时掌握有关儿童群体的生活状况和生活物资储备情况。
对生活必需品不足的,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帮助和补充;对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综合临时救助、即时帮扶等措施,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大力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保障,疫情防控期间新申请的,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探索通过远程方式提供相关证明,可采取承诺制,其手续可待疫期结束后补办,做到当月审批当月发放。
督促落实监护责任
对于因疫情造成监护缺失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及其他重点困境儿童,在督促其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主体责任的同时,应指导当地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动员周边亲朋代替监护或为其指定临时监护人,并签订委托监护确认书,需要民政部门临时监护、兜底监护的应当及时予以监护,使其得到有效关爱保护,避免儿童处于危险状况。
落实关爱服务措施
指导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重点摸排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及其他重点困境儿童家庭情况,特别是对于监护情况较差、患病、残疾的儿童,应当予以重点关注,通过电话、微信、视频、电子邮件等无接触形式,加强防控知识宣传指导,帮助协调解决或及时报告有关困难。
协助家庭做好有关儿童群体心理疏导、情绪抚慰等工作,有条件的市、县可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或联合专业公益社会组织,公布困境儿童临时救助热线,做好临时照料咨询、转介服务、个案跟踪、资源链接等工作。
稳妥推进儿童福利领域常规业务开展
全面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
认真落实省民政厅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19〕60 号),按照新的认定标准、补贴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及时将保障资金足额发放到位,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一人。
稳妥做好收养登记工作
各地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收养登记,提倡电话预约或网络预约,避免扎堆办理登记。疫情防控期间,不适合开展评估、融合的,与收养申请人沟通后可适当延期。如确有需要暂停办理登记业务的,应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事业单位开工开业工作的紧急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20〕5 号)要求,报经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动态管理
春节前后,外出务工人员集中返乡,农村留守儿童等数据变动较大,各地应督促指导基层充分利用疫情排查时机,进一步核查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基本情况,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省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平台数据信息。
战疫期间,如何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怎样加强防护?日前,山东省民政厅提出建议。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儿童福利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各类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基本生活有保障、监护保护有人管、关爱服务不松懈,山东省民政厅近日下发通知。
持续强力抓好儿童服务机构疫情防控
严格落实机构防控措施
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把服务对象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认真履行疫情防控和报告责任。
严格封闭管理,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做好人员体温监测、场所设备消毒通风、分级分区管控、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服务对象心理疏导等工作,确保防控工作无死角、全覆盖、零差错。
及时掌握机构内人员及其家属接触敏感人群等情况,督促其加强自我管理;有条件的机构,可实行员工院内轮休,尽量不离院。加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如遇特殊困难要及时报告,争取协调解决。
强化家庭寄养监管
疫情防控期间,家庭寄养以居家照料为主,暂停集中康复特教等服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对寄养家庭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要求寄养家庭不走亲访友,减少外出和外部人员接触,确需外出时应当做好防护措施。
指导督促寄养家庭家长每天测量全家成员体温并按程序报告儿童福利机构,机构应当坚持每日电话随访和每日零报告制度。根据寄养家庭实际情况,必要时应将儿童迅速接回妥善安置,并做好隔离观察工作。及时为寄养家庭和儿童配发疫情防护物资用品,加强儿童心理疏导,帮助增强寄养家庭的疫情防控能力。
做好在外就医儿童关爱工作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加强孤弃儿童在外就医、康复时的安全防护,杜绝交叉感染;做好跟踪探望和评估记录,可采取电话、视频的方式及时了解、跟进治疗康复情况。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各类困境儿童服务保障
强化基本生活兜底保障
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和各类困境儿童生活状况监测预警机制,充分发挥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及驻村第一书记、帮扶责任人、驻村工作队等的作用,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及时掌握有关儿童群体的生活状况和生活物资储备情况。
对生活必需品不足的,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帮助和补充;对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综合临时救助、即时帮扶等措施,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大力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保障,疫情防控期间新申请的,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探索通过远程方式提供相关证明,可采取承诺制,其手续可待疫期结束后补办,做到当月审批当月发放。
督促落实监护责任
对于因疫情造成监护缺失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及其他重点困境儿童,在督促其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主体责任的同时,应指导当地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动员周边亲朋代替监护或为其指定临时监护人,并签订委托监护确认书,需要民政部门临时监护、兜底监护的应当及时予以监护,使其得到有效关爱保护,避免儿童处于危险状况。
落实关爱服务措施
指导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重点摸排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及其他重点困境儿童家庭情况,特别是对于监护情况较差、患病、残疾的儿童,应当予以重点关注,通过电话、微信、视频、电子邮件等无接触形式,加强防控知识宣传指导,帮助协调解决或及时报告有关困难。
协助家庭做好有关儿童群体心理疏导、情绪抚慰等工作,有条件的市、县可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或联合专业公益社会组织,公布困境儿童临时救助热线,做好临时照料咨询、转介服务、个案跟踪、资源链接等工作。
稳妥推进儿童福利领域常规业务开展
全面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
认真落实省民政厅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19〕60 号),按照新的认定标准、补贴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及时将保障资金足额发放到位,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一人。
稳妥做好收养登记工作
各地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收养登记,提倡电话预约或网络预约,避免扎堆办理登记。
疫情防控期间,不适合开展评估、融合的,与收养申请人沟通后可适当延期。如确有需要暂停办理登记业务的,应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事业单位开工开业工作的紧急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20〕5 号)要求,报经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动态管理
春节前后,外出务工人员集中返乡,农村留守儿童等数据变动较大,各地应督促指导基层充分利用疫情排查时机,进一步核查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基本情况,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省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平台数据信息。